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榮民榮眷基金會辦理獎學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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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資格之清寒榮民子女請於九月一日至卅日向戶籍地榮服處申辦

(本報訊)榮民榮眷基金會94學年度清寒榮民子女獎學金,將於九月一日起至九月卅日止受理申請,符合資格者請速向各縣市榮服處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。 一、獎學對象:凡支領一次退伍金、固定給與、資助金、無給退除且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之榮民、遺眷子女,就讀國內大學校院及研究所博、碩士班學生(以教育部承認學籍者為限;不含公費生、軍警校生、重修生、延修生、延畢生、進修部、在職進修生、推廣教育學分班或夜間部學生);榮民或配偶任公職(含國營事業、支領統一薪俸、實施用人費率機構,已納入公保者),或在學榮民子女本人為現役軍人、榮民、公務人員身分、已婚或有職業者,均不合申請資格。 二、申請條件: (一)博、碩士班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、殘障學生七十五分以上。 (二)就讀國內大學校院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,殘障學生七十五分以上,操行成績評列甲等(八十分)以上,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(大學三年級以上修畢體育學分者,應附繳一、二年級體育成績,殘障者免)。 (三)申請人合於上述條件(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),則依既定名額,按學業成績高低依序核發(殘障者以其學業平均成績加五分後列入評比)。              三、獎學名額暨金額:(一)博士班二十五名、碩士班七十五名,每名頒發獎學金新臺幣二萬元。(二)大學生一○○名,每名頒發獎學金新台幣一萬五千元。      四、申請手續:填具申請書(可上網搜尋「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」網頁下載),連同下列文件寄(送)戶籍所在地之榮服處: (一)學校正式成績單正本(上學年之上、下學期成績單各一份)。 (二)學生身分證及學生證影本(需蓋本學年第一學期註冊章)或在學證明書正本。 (三)家長榮民證(或遺眷證明資料)影本。 (四)殘障學生須檢附殘障證明文件或殘障手冊影印本。(點閱次數:1267)